可在中國使用的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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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壓力容器法規認定加壓容器

    本公司在日本國內主要從事製造與設計壓力容器,並活用長年擁有的經驗與技術在2008年中國上海設立銷售據點,接著2010年在上海設立容器製造工場,可以更快速的提供服務。因此,敝社開始在中國國內製造壓力容器並販賣其商品。若有當地需要進行通過的壓力容器相關的手續也可以一併讓我們協助。任何在中國境內使用壓力容器,或是在裝置上有搭配壓力容器需要外銷的客戶,有任何不明之處,非常歡迎您與我們洽談。敝社的壓力容器的專業人員與您洽談。
     
    適用法規《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壓力容器的適用法規於2009年12月1日因應新法而變更。
    壓力容器的定義於與舊法規有些條件上的不同。

     壓力容器的定義
    1.最高使用壓力為0.1Mpa以上
    2.最高使用壓力與容積的積在2.5Mpa以上(PV值) (與舊法相異)
    3.容器內瓦斯、液化瓦斯、或是加入超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情況

     關於PV值的計算
    .液體的使用溫度在標準沸點以上,需要計算空間容積,還要把容器整體的容積用PV值計算。
    .液體的使用溫度沒有超過標準沸點的情況下,只需計算空間容積即可。
    .若容器本身被認定為壓力容器時以及需要計算PV值的情況下,則要計算容器整體的容積。

     關於罰則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9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內容所改正的罰則(節錄)
    .擁有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許可、正在審查許可的申請期間、申請者在未得到許可而使用的情況下、或是偽照許可証書的情況、徹銷全部的申請的同時等、1年之內沒辦法得到新許可,拒絕被受理申請許可。
    .若違度本條例的規定,根據法律可以徹銷申請許可,並於徹銷許可起算三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會受理新的申請許可。
    .無許可或無斷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或製造活動,會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取締,並科5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並沒收違法得到的收入。若屬重大情節者則要求立即停止生產與販賣。
    .壓力容器出貨之際、根據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若沒有出示設計書類、製品品質合格証明書以及使用補修說明書、監督檢查証明書的書類的話,情節重大者可立即要求停止生產與販賣,並科違法生產及販賣所得的商品金額30%的罰金。及沒收其它所得。

    若有下述其一狀況,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情節重大者可處操業停止與營業停止等處份。

    *使用壓力容器開始後30天以內若沒有向管理部門登記的話,則視為無斷使用。
    *沒有完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資料
    *若沒有實施日常的安全保護以及定期檢查,繼續使用進而發生問題。(包含潛在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