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規《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09)
壓力容器的適用法規於2009年12月1日因應新法而變更。
壓力容器的定義於與舊法規有些條件上的不同。
壓力容器的定義
1.最高使用壓力為0.1Mpa以上
2.最高使用壓力與容積的積在2.5Mpa以上(PV值) (與舊法相異)
3.容器內瓦斯、液化瓦斯、或是加入超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情況
關於PV值的計算
.液體的使用溫度在標準沸點以上,需要計算空間容積,還要把容器整體的容積用PV值計算。
.液體的使用溫度沒有超過標準沸點的情況下,只需計算空間容積即可。
.若容器本身被認定為壓力容器時以及需要計算PV值的情況下,則要計算容器整體的容積。
關於罰則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9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內容所改正的罰則(節錄)
.擁有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許可、正在審查許可的申請期間、申請者在未得到許可而使用的情況下、或是偽照許可証書的情況、徹銷全部的申請的同時等、1年之內沒辦法得到新許可,拒絕被受理申請許可。
.若違度本條例的規定,根據法律可以徹銷申請許可,並於徹銷許可起算三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會受理新的申請許可。
.無許可或無斷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或製造活動,會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取締,並科5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並沒收違法得到的收入。若屬重大情節者則要求立即停止生產與販賣。
.壓力容器出貨之際、根據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若沒有出示設計書類、製品品質合格証明書以及使用補修說明書、監督檢查証明書的書類的話,情節重大者可立即要求停止生產與販賣,並科違法生產及販賣所得的商品金額30%的罰金。及沒收其它所得。
若有下述其一狀況,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情節重大者可處操業停止與營業停止等處份。
*使用壓力容器開始後30天以內若沒有向管理部門登記的話,則視為無斷使用。
*沒有完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資料
*若沒有實施日常的安全保護以及定期檢查,繼續使用進而發生問題。(包含潛在性問題)